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0-077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王世芳)

王世芳,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5924。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本局认为,你在加工猪头肉的过程中使用三亮牌脂松香(工业用)用于拔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于2020年11月2日向你送达了渝江津市监听告字〔2020〕6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三日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20年11月6日我局下达了编号渝江津市监处字〔2020〕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一、没收猪耳朵10kg、三亮牌脂松香(工业用)40.5kg;二、罚款50000元。由于你的不配合我局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果,故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4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渝江津市监处字〔2020〕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东门转盘国美电器三楼鼎山街道市场监管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47520126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