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0-076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0-076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8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8 |
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
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Q9839R,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112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林兵。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犯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江小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本局认为,你销售的涉案商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于2020年9月11日向你送达了渝云阳市监告字〔2020〕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三日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2020年9月21日我局下达了编号渝云阳市监罚字〔20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即623瓶“江小白”牌白酒;(三)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由于你的不配合我局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果,故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4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渝云阳市监处字〔20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3-55150165
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