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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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况 (限2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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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 经营者简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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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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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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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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