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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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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7号)
当事人: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7G5DXC5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33970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8号中国电信浙江创新园A3-3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人才)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众)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浙江人才和浙江公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浙江人才和浙江公众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3月6日,浙江人才、浙江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主动告知合营企业已于2023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2024年10月14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10月22日,实施进一步调查,对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了评估。
二、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合营方一:浙江人才于2021年12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2022年,浙江人才(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
合营方二:浙江公众于1997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移动通信服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固定电话、卫星通信、ICT集成综合信息服务等业务。2022年,浙江公众(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
(二)交易情况。
2023年,浙江人才与浙江公众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浙江信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产),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浙江人才持股51%,浙江公众持股49%,双方共同控制浙江信产。2023年12月12日,浙江信产注册成立。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浙江人才和浙江公众设立并共同控制浙江信产,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浙江人才(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浙江公众(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3年12月12日,浙江信产完成注册登记,此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浙江人才与浙江公众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浙江人才、浙江公众提交的情况说明函、投资合作协议、合营企业章程、营业执照、2022年财务报表、相关市场界定及竞争数据分析材料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浙江人才和浙江公众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其中,浙江人才和浙江公众在本机关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浙江人才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浙江人才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人才处以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浙江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决定对浙江公众处以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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