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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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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1149N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2802-2806室
法定代表人:冯亚军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中投)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新)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华新中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华新中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月25日,华新中投向我机关提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2月21日,审查中发现该交易已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2025年7月2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30日,实施进一步调查,对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了评估。
二、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华新中投。1995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电线电缆、铜线铜条的生产等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电线电缆、不锈钢、资源及地产业务。2022年,华新中投(含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杭州华新。1995年在浙江省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电力电缆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交易前最终控制人为(略),(略)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略)业务如前所述。2022年,杭州华新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股权出让方:杭州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通)。2016年在浙江省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
(二)交易情况。
2023年11月1日,华新中投通过子公司东莞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新)与杭州富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东莞华新收购杭州华新60%股权。2023年12月4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华新中投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杭州华新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华新中投(含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杭州华新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3年12月4日,上述交易完成注册登记,此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华新中投收购杭州华新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华新中投提交的情况汇报、杭州华新审计报告、杭州华新变更登记情况、股权转让协议、杭州华新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相关市场界定及竞争数据分析材料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华新中投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华新中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且华新中投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决定对华新中投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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