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城管、交通、商务、国资、金融监管、税务、人行、银保监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2年6月17日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
(一)减轻税费负担。
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5.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个体工商户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6.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房屋租金的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9.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二)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
10.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至申报缓缴之月累计亏损的,可从申报之月起自愿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1.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12.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因减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3.在符合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和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遵循“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原则,以划定区域、规定时间等方式,为菜农、果农设置临时占道销售点,允许门店经营者扩大外摆经营场所,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14.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15.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减免缓缴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
(五)降低其他相关经营成本。
16.减免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其中对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类产品样品按50%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再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降低平台经济参与经营者成本。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经营者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经营者,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支持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实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18.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作出延期还本付息和不抽贷、断贷承诺。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督促金融机构持续落实好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二)加大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力度。
19.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稳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对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三)深化个体工商户政银企融资对接。
20.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加强融资对接、优化产品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21.持续开展“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营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标准化建设,延伸金融服务触角,细化受困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举措,开展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专项对接走访、首贷户培植、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扩展等专项行动,丰富“金渝网”应用场景,加快“信易贷·渝惠融”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应用,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度。强化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及时筛选和挖掘有潜力、有市场、经营状态良好的个体工商户,依托“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减费让利力度。
22.指导、督促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23.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银行进一步加强服务价格管理和服务收费行为管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五)提升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
24.将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
25.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6.加强保险保障。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开展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试点。不断优化综合防贫保、惠民济困保等保险方案,综合提供医疗补助、意外伤残、灾害损失等一揽子保障,降低低收入人群致贫返贫风险。(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一)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
27.将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稳岗返还实施范围,条件及标准按《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8.支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承担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29.将个体工商户雇工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激发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面向个体工商户开设消费服务、网络营销等培训项目,帮助提升技能水平和创收能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
30.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1.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在区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2.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33.着力规范平台收费行为,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
34.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持续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发挥个私协会协同治理作用。
35.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指导、支持个私协会参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落实有关工作任务。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个体私营企业享受政策情况调查”,切实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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