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打办公布2021年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成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21年以来重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十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这十起案件既有行政执法案例,又有刑事司法案例,涉及农资、种苗、商标、专利、消毒产品、药品等领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侵权假冒行为“无处遁形”。
一、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打击非法拼装销售假冒伪劣汽车案
案情简介:2021年,南岸警方接市民报警,称其车辆信息被他人盗用。办案民警初步调查了解到,报警人机动车整车信息被外地一辆机动车盗用后上户使用,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一个制售假冒伪劣汽车的团伙。南岸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侦办,经过近10个月缜密侦查,一个通过购买报废品牌汽车整车配件,生产拼装假冒伪劣汽车,并以非法途径获取正常商品车信息后进行违规上户和销售的特大产供销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2022年3月,南岸警方组织100余名警力,在重庆、四川、湖南、河南、广东5地同步收网,经过五天五夜连续奋战,捣毁了以张某为首的特大制售假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非法生产窝点6个,查扣非法生产流水线5条,扣押涉案车辆10台,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张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南岸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重庆警方扎实推进“昆仑2022”专项行动,对企业反映强烈的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6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植物生长调节剂“赤霉·芸苔素”产品,其功能特点中描述有“植物内源性生长调节剂”和“添加0.04%赤霉·芸苔素合剂”字样,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同时,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未查询到该“赤霉·芸苔素”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该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立案调查,查明该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产品2件零11瓶,违法所得546元,货值金额8880元。市农业农村委责令该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赤霉·芸苔素”假农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6元、没收“赤霉·芸苔素”假农药32件零29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案件提供了指引。
三、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公司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3日,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举报对某公司生产的柑橘树、苗分别进行了抽样取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与对照品种“中柑所5号”进行比对,均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该公司不能提供“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亦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中柑所5号”培育人、某公司和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共同认定,该公司生产、繁殖的“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货值49700元。2021年1月22日,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和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并作出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合并执行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这是重庆第一次办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在全国也少有办理柑橘类的侵权案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提取了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柑所5号”叶片标准样品,与在该公司抽样取证的样品通过有法定资质的检验结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合法有效。由于没收的柑橘繁殖材料涉及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不主张转商处理,对依法没收的柑橘繁殖材料通过现场处置销毁,加大宣传,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理的柑橘“中柑所 5 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入选2021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重庆市忠县卫生健康委查处某修脚店经营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消毒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9日,忠县卫生健康委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反映:某修脚店(招牌为某专业修脚房)在经营过期消毒产品。忠县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已过使用效期的消毒产品某某品牌全国连锁止优抑菌液12瓶、某某品牌抑菌康(抑菌液)2盒。2021年12月24日,忠县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发生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洗脚业、修脚业等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未发现类似问题。
典型意义:近年来,洗脚业、修脚业、按摩业、保健业等一些新业态、新领域大量出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各部门通力配合,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的监管。如此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得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支持,查明认定违法主体,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动的执法效果。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EG”牌起动机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疑似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一名自称索恩格公司代理的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SEG”牌起动机70个,购入价格为290.00元/个(市场价为380.00元/个)。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没有索要相关票据,交易后无法再联系上该推销人员。当事人将购进的SEG起动机以420.00元/个的售价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4月13日被检查扣押时,共销售6个(含退货在途1个)。执法人员现场扣押64个起动机产品,其外包装上印有“SEG”商标的图样,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将已售出的6个产品全部召回。根据被鉴定为侵权商品的数量、销售价格,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68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商品召回这一执法措施有力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有效降低商标侵权带来的市场影响。
六、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4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成品冻库内存放“牧中锦”牌牛鞭花385箱、带皮牛肉31箱、千层肚59箱、牛蹄筋34箱,上述商品的外包装箱均印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明。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任何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也未被其他专利权利人授权使用任何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当事人明知上述包装箱印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的虚假内容,却使用上述包装箱包装自产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和宣传,让人误以为当事人取得了或被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造成了公众混淆。
2021年9月23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假冒专利行为、罚款170000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罚款600000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600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在荣昌区食品行业中特别是冷冻食品行业中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同时,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专门召集相关行业经营者召开会议,会上以此案为典型进行通报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经营者受到了教育、警示,进一步提升了食品经营者自身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感,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七、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查处来某销售假劣林木种苗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中旬,奉节县林业局在开展春季种苗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永乐镇白龙村某绿化项目中调运的400株柏树苗无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所调运的种苗无标签、无调运检疫证。经调查,2021年1月来某从江津区购买没有标签、未经检疫的苗木400株销售给某绿化项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奉节县林业局以违法经营假种子对此案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案件。从源头上保障苗木质量,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和保障林木种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重庆市市药监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案情简介:在国家药品抽检中,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重庆某药业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柴胡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该生产销售劣质柴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重庆市药监局依法作出没收相关劣药、没收违法所得167751.42元并处罚款1204888.9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重庆市药监局与检验机关协同作战,依托检验机构对国抽和产品库存抽样3份药品检验报告的精准解读,综合考虑涉案柴胡的产地、进货价格等因素,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和相关省局已出台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的指导原则,经研判认为涉案产品柴胡为劣药,同时又综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从轻处罚,体现执法的温度。
九、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
案情简介: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通过随意配比化肥生产原料、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复合肥料等品种的化肥。重庆市渝北区农户在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化肥后,造成2万余株柑橘树等农作物出现落叶、烂根现象。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涉案化肥为不合格化肥产品。2021年12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办案中,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了解到购买假化肥的农户绝大多数为留守老人,部分刚刚脱贫,经济条件、创收能力较差,且因农作物损失无法鉴定,被害农户无法通过民事途径救济。该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涉案的558名被害农户全部给予司法救助,共计人民币263081元。
十、重庆海关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假名牌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的贸易方式向重庆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匈牙利。2021年2月22日,重庆海关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中混杂大量标识有国际知名品牌的太阳镜、运动鞋、服饰、挎包、手机包装盒等日用品,货物包装简陋、质量粗糙,存在较大侵权嫌疑。经清点,该批货物来自251票出口申报清单,数量8万余件,涉及“Ray.Ban”、“LV”等35项国际知名商标,申报货值合计69万余元,经权利人确权后均为侵权商品。重庆海关依法对涉案货物予以扣留,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万元,并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中欧班列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载体。内陆地区开行中欧班列,前期基本以本地产品为主,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和铁路口岸集结中心效应的不断增强,班列扩量增效,开始大量承接跨境电商、转口贸易等新型业务;特别是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后海运受限,中欧班列现已成为全球供应链的重要支撑,班列运量爆发式增长,其中防疫物资、电子消费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儿童玩具等轻工日用品成为新的出口增长点,商品货源多来自侵权风险较大的广东、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给内陆口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带来严峻挑战。该案成为中欧班列(重庆)开行十年以来重庆海关成功查处的最大宗铁路口岸侵权案件。重庆海关对该起大案的成功查缉,对开展中欧班列内陆口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有积极的正面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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