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为什么制定《反垄断法》?
答:制定《反垄断法》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遵守国际规则、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要求,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内经济已经不可避免地与国际经济相融合,国内企业相互并购和被外资并购日益频繁。要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要使中国市场在国际上更具有吸引力,必须健全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反垄断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法律只有反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才能在实践中发挥良性作用。目前国际上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通行的反垄断规则,但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具体情况的竞争政策。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内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十分明显,全社会的就业压力较大,外部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我国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竞争规则,坚决遏制达成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以集中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也要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反垄断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及各项经济政策的关系,科学处理现实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公共目标的关系,保护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使我国的市场真正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性市场体系。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既包括经营者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也包括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五、行业协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
答:经营者为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往往会组成一定的团体,如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实现自己职能过程中,会实施行业自律,约束会员企业的活动,使其遵守竞争规则并运用团体的自治权来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进行规范。但同时,行业协会的行为也存在着限制竞争的可能,主要表现为,以组织的名义实施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以“行业自律价格”的形式联合限定价格,对商品的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做出决定;对标准价格、基准价格、目标价格等价格的基础做出决定;设定共同的价格界定方法(如规定具体的价格系数),对影响实质性定价的回扣、手续费、折扣的限度做出决定等。这种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垄断协议。
因此,《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否则,要依据该法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六、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答:《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七、什么是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答: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协议行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同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行为。如几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约而同地涨价等。确定一个协议是否为垄断协议,应主要采用合理分析原则,以其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衡量标准。
八、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答: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述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以便于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
九、什么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答:《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具有有利于竞争和可能影响竞争的双重效果。在全球化经济时代,集中是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过度的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集中的控制,防止出现过度的市场力量,从而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为此,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除将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外,对审查标准、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及审查程序都作了规定。
十、《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答:《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以下方式:(1)通过国家授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或者在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行业和领域,国家有意对其竞争秩序进行适当控制,只允许一个或者少量的经营者进入该行业或领域进行竞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依据国家授权而自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2)因规模经济需要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在一些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如电力、电信、铁路等通过网络、管线运营的行业,需要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才能开始生产,而且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只有通过规模经济,才能降低产品成本。正因为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其经营者的数量不能太多,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浪费。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也通常因此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3)因竞争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过降低成本、改善经营、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并最终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也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反垄断法》禁止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能够控制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这种地位对市场竞争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如果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当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既可以消除人们对《反垄断法》会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不利于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的担心,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