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4〕61号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经市局2024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级质检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等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重庆市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渝府办发〔2023〕9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经申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考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市场监管局授予“重庆市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级质检中心”)”的称号和证书。
获授权的市级质检中心不得以“XX市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以其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 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原则上应当已获得市级质检中心的授权。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质检中心的规划、受理、考核、授权和监管等工作。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质检中心的组织申请、运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标准培育建设市级质检中心,根据重庆现代制造业发展目标,谋划布局全市质检中心建设。
市级质检中心的授权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每年授权的市级质检中心数量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市级质检中心应当具备较强的公益属性和科研属性,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装备、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标准等研发能力,具备一定的服务相关产业基础科研、设计研发、质量提升等能力,能够为检验检测产业或者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
第七条 申请市级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的检验检测经历;
(二)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和全市产业政策,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较高的产业聚集度,是本区域的支柱产业、重庆市或全国的优势产业;
(三)申请机构在该检验检测领域具有相对突出的检验检测能力、一定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评估,处于重庆领先、全国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申请机构应当配置与建设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申请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市级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推荐并给予明确支持;
(六)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关键技术人员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建设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七)申请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申请建设市级质检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区县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二)市级质检中心申请表;
(三)法人证书;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所申请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附表;
(五)申请市级质检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政策文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质检中心: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的。
第十条 市级质检中心授权程序:
(一)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同意推荐并出具推荐函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建设方案切实可行、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产业基础、技术基础、建设方案等现场考查论证,提出考查论证意见;通过考查论证的,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同意建设的意见;
(三)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建设的,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市级质检中心建设;申请机构应当在批准建设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长建设期限,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8个月。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建设工作不达标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取消市级质检中心建设任务;
(四)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颁发市级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未通过评审或者经整改仍未通过评审的,不予授权。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市级质检中心名单,及时更新市级产品中心名录。
第十二条 市级质检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市级质检中心需要延续授权的,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延续授权。
第十四条 市级质检中心或者其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市级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市级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六条 获得市级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区域异地实验室;
(二)以市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产品;
(三)以市级质检中心名义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四)以市级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活动;
(五)以市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将市级质检中心列为“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市级质检中心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结果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其市级质检中心授权:
(一)由于产业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检测范围调整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存在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法行为,导致检验检测资质被撤销或吊销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检验检测资质,或者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