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6-0017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6-00173 |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重庆市互联网弹窗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经营者规范发布互联网弹窗广告,提升用户体验,增强经营者守法合规意识,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包括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的开屏广告。
第三条 弹窗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服务。
第四条 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清晰标明“广告”,禁止伪装成系统通知、新闻、好友消息等误导点击。
第五条 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倒计时结束或者两次以上点击才能关闭的情形,不得利用大众普遍认知的传统叉号图标充当虚假关闭标识,或以不可清晰辨识、提高关闭操作难度等方式,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第六条 不得以“内存不足”“账户异常”“系统更新”等虚假提示、“点击领100元”“红包领取”等虚假奖励、“开始”“暂停”“返回”“确认”等虚假标志,以及“摇一摇跳转”“滑动解锁”“下拉跳转”等诱导操作方式,误导用户点击跳转广告。
第七条 不得利用弹窗广告遮挡、覆盖互联网页面的核心信息或关键操作区域(如支付、登录、确认等),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利用强制跳转、后台关联启动、屏蔽原页面控件等技术手段,阻碍或限制用户关闭广告及正常使用网络。
第八条 不得在弹窗广告中使用与当前扫码缴费业务模糊关联、模棱两可的文字内容,刻意隐蔽关闭按钮,突出展示勾选控件,诱导消费者误将附加勾选当作办理当前业务的必要流程,造成误勾选、误操作,进而引发无故扣费。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弹窗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通讯信息中附加弹窗广告。
第十条 弹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弹窗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展示,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民族宗教、性别歧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媒介推送弹窗广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和兽药弹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对审查批准后的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第十四条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十五条 弹窗广告不得推送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广告。
第十六条 弹窗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第十七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弹窗广告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第十八条 弹窗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拒绝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九条 市政缴费、停车缴费、充电付费、交通出行、金融、就医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本指引属于广告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的汇编或细化,供相关主体发布互联网弹窗广告时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