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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

(一)责任和义务。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并建立进货验收台账,涉及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产品实施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并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台账;应当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二)禁止行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不得生产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车速限值、蓄电池防篡改、过流保护、电机电池等项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及预留解除限速后门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

二、规范销售行为

(一)责任和义务。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销售单位(含电商平台)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确保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应当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潜在风险。经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线索与证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禁止行为。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标志的产品;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不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销售前后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进行非法改装;不得夸大宣传产品性能,诱导消费者随意改装;线上电商平台应明示禁止非法改装,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

三、强化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规范线上经营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和”“拆分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及时查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督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将及时公开、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鼓励社会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1231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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