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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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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

渝市监通告〔2019〕3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我局拟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推行时间及范围

自2019年8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向申请人发放《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基本规则

企业名称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形式审查。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误导公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对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不予审查,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诺对相近名称可能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流程

企业名称申请人需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http://zwfw.cq.gov.cn),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自行拟定名称,录入申报名称基本信息,点击系统筛查模块,按照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名称禁用规则情形和字样的,不允许申请人申报。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字样的,申请人需上传相关证明或授权文件,并完成其他相关信息录入后,系统提示自主申报成功,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登记机关在先注册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近的,系统列出相近名称,提示申请人慎重选择,告知申请人使用该名称可能存在名称近似风险,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下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完成其他相关信息录入后,系统提示自主申报成功。申请人应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确认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以备存档。

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筛查比对结果提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未涉及上述三种情形的,申请人完成其他相关信息录入后,系统提示自主申报成功。

(二)注意事项

1.企业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且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2.对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内,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登记申请前,自行通过系统撤回名称。

3.对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将进行合并办理。

4.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三个。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名称争议的处理

企业因使用自主申报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在先权利人提出的争议事实成立,认定企业名称应当纠正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逾期未提出名称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将名称从数据库中删除,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企业登记机关同时将变更后的名称予以公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