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经营者未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许可的,是否属于不予处罚的范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第六十七项的规定,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但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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