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政策问答>问答专题>关于《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时发现某企业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这种情况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吗?

日期:2023-12-07

根据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信用,重点从企业有无主观故意,给予企业纠错的机会等角度出发,我局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行分类认定,提高信用容忍度。

一是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企业经营状态、主营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女性从业人员、隶属企业名称、是否有网站或网店、网站或网店信息、党建信息、社保信息、金额单位错误等一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经核查,企业公示即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市场监管也应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才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是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重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是企业需要提供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的证据,如果没有办法提供,市场监管部门会认定有故意隐瞒、编造、篡改的行为,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此,问题中所说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如能够提交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反之,则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