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均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实施。
(二)即日起到10月31日(含10月31日,下同)为过渡期,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发放的充装许可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许可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换证;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已经受理的充装许可事项,已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的,由受理单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未开展现场评审的,后续工作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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