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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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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此次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及清理范围是什么?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渝市监发﹝2020﹞99号)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普通政策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共涉及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
二、此次清理废止哪些文件?废止的理由是什么?
此次清理废止了6件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名称和废止理由如下:
(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12〕4号),因该文件设定的工作目标已完成,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对相关主体登记有明确规定,该文件不需要继续施行。
(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13号),因该文件上位依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于2025年6月1日废止,同日施行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2号)取消了原《办法》中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相关规定,该文件的主要制定依据已被废止。
(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渝质监发〔2016〕22号),因该文件规定的监管方式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不符,且其余内容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等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已有规定,该文件不需要继续施行。
(四)《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因该文件规定的监管方式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不符,该文件不需要继续施行。
(五)《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渝市监公告〔2022〕4号),因该文件规定的三年试点期限已届满,不需要继续施行,统一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5〕23号)。
(六)《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43号),因该文件已试行2年以上,且文件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需要继续施行。
三、此次清理后,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多少件?
此次清理涉及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废止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为89件。由于本《公告》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截至本《公告》发文时间,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数为9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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