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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5-23

20255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辖规定。明确申请人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冒名登记违法行为线索、收到有关部门移交冒名登记违法线索、发现其他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等适用范围。明确撤销登记由涉嫌冒名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管辖。

(二)细化职责分工、程序规定。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明确企业监管、法规、信用监管、注册许可、综合执法、档案信息等内设机构职责,形成协同处置合力。梳理具体撤销工作流程,从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等方面逐一规范,为执行落实提供指引。

(三)提出需要说明的事项。就本工作规范中未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就实施日期进行确定

、答疑解惑

(一)哪些情形适用《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适用四种情形:一是市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登记申请,对涉嫌冒名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二是市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经营主体存在冒名登记行为,依职权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三是市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冒名登记违法行为线索,依职权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四是发现其他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依职权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

(二)被冒名登记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为有效解决冒名登记问题,前期我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税务局、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协同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的通知》(渝市监发〔20256号),健全了申请受理途径:

一是被冒名登记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需说明的是,撤销登记由涉嫌冒名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管辖。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二是被冒名登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冒名登记人或公司涤除以其名义登记的股东、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身份或者要求冒名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受理。被冒名登记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受理。

三是公安机关接到被冒名登记人反映冒名登记的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三)哪些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冒名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哪些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被冒名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由其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

申请人提出撤销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撤销虚假登记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承诺书;2.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提醒的是,如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撤销登记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可以在申请时一并提交身份证件遗失证明、身份证件补办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印迹鉴定报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虚假登记事实的生效判决、裁定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1.申请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2.涉嫌冒名登记的经营主体已注销的,但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3.申请的撤销登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4.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冒名登记调查,需要多长时间?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初步调查结论。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调查过程中,中止、听证、告知、鉴定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做到依法履职,充分取证,也希望申请人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主要措施包括:1.进入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收集、调取相关登记档案,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数据资料、实名认证核验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3.向有关单位、中介机构、受委托的自然人、涉嫌冒名登记直接责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了解情况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材料;4.核实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股权出质、股权冻结以及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等情况;5.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经营主体的银行账户;6.根据需要,向公安、人民法院、税务等部门申请调用身份证件遗失补办、诉讼案件、失信执行、办税电话及实名认证等信息,还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进行检索。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相关经营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涉嫌冒名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出现哪些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中止调查?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暂时无法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中止调查。

二是调查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中止调查:1.有证据证明与涉嫌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2.涉嫌冒名登记的经营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3.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冒名登记的经营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六)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冒名登记会有哪些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在召开“一案一议”会商工作会,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等程序后,做出撤销登记和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冒名登记:1.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涤除登记事项的;3.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需要注意:属于第1种情形,但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冒名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撤销登记:1.撤销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撤销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冒名登记做出处理决定后,相关人员如何知晓结果?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会受到哪些影响?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冒名登记经营主体、认定的冒名登记直接责任人及利害关系人等送达撤销登记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二是相关人员也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查询是否予以撤销登记。

相关人员主要配合做好营业执照的缴回工作。除不涉及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会在撤销登记决定书中明确要求经营主体在文书送达后5日内缴回营业执照,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回的将下达行政告诫书再给予5日缴回时间。因此,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缴回营业执照。如果逾期未缴回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作废,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步作废。

如果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对外公示。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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