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6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是什么?
通过建立和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督促本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者整改落实,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食安委发〔2023〕5号)等文件。
三、什么是“三书一函”?
“三书一函”是指《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
四、“三书一函”的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是谁?
《挂牌督办通知书》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发实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由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县市场监管局制发实施。
《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适用对象是具有部门监管责任的区县市场监管局。《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的适用对象为具有部门监管责任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和具有企业主体责任的经营主体。
五、什么情况下实施挂牌督办?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实施挂牌督办。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以及重大案件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在事故、事件或者案件的处置办理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六、什么情况下实施约谈?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引发或可能引发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瞒报谎报缓报事件信息的;
(四)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涉及市场监管的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的;
(六)区县党委政府(及以上)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严重下滑的;
(七)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以及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经营主体(含具有法定审查、管理或者报告等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下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核查处置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七、什么情况下实施限期整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
(一)督查、巡查、考核、检查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问题的;
(二)抽查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四)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抽查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事故调查、舆情处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三)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八、什么情况下实施提醒敦促?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市场监管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辖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
(四)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
(五)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其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质量体系建设、合规经营管理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九、拒不落实“三书一函”有什么后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对“三书一函”所涉及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挂牌督办、约谈工作中,对督办事项、约谈意见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营主体及相关人员对“三书一函”的落实情况,纳入监管档案。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落实情况依法作为信用监管的内容和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
十、《实施办法》什么时间实施?
《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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