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3-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有关要求,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食品安全是民生,民生与安全联系在一起就是最大的政治”“药品安全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不得含糊”。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全链条监管、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重庆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等规定,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是该《办法》的鲜明特点。《办法》明确,对区县政府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指标;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综合评价、加减分项指标。评议考核综合日常检查、督查、考核情况,并由市食药安办牵头组织综合评价。其中,对区县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得分排在前1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明确了降级和列为D级的情形;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得分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或者有否决项的为不合格。

该《办法》还明确,评议考核结果经市食药安委审定后,通报各区县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明确了通报表扬和批评、约谈等情形。

与国家《办法》相比,我市《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补充和细化。一是依据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考核内容增加了药品安全工作。二是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考核对象增加了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三是调整了体例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内容六章十条,重点是评议考核的指标体系、程序及方式等内容。

三、《办法》的实施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是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办法》明确,评议考核受市食药安委委托,由市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实施,每年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组织考核综合评价。《办法》的出台,将更加有利于督促区县和有关部门自觉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切实“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政策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