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3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3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领域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登记注册 |
1 |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
广告 |
3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4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
5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3.无社会影响。 | |
市场秩序 |
6 |
参加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7 |
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八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 | |
价格 |
8 |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计量 |
9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1.5日以内; |
10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日以内; 2.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3.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 | |
注:本清单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梳理形成。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条件的,应当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裁量并给予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还有其他情节的,应当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进行综合裁量。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领域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登记注册 |
1 |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
3 |
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
广告 |
4 |
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夹带商业广告内容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调查造成轻微影响; | |
网络交易 |
6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轻微。 |
产品质量 |
7 |
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8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
食品安全 |
9 |
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日; |
10 |
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日; | |
注:本清单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梳理形成。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条件的,应当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裁量并给予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还有其他情节的,应当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进行综合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