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25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不予撤〔2024〕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25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不予撤〔2024〕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8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渝市监不予撤〔2024〕001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321766453J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5*********11
联系电话:135******4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申请人王锦鸣(身份证号5101*********74)、杨平(身份证号5135*********67)向我局提出申请,其中王锦鸣称身份证遗失(未提供相关证明),两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登记为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要求撤销该公司、注销股东身份,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弘正所【2024】文鉴字第4号、弘正所【2024】文鉴字第5号),共同委托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何健律师担任处理冒名登记代理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对外公示、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4年12月26日在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015年6月6日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经调查提供虚假签字材料骗取设立、变更登记,有证据证明王锦鸣与该公司存在资金往来交易,该公司而后多次吸纳股东(发起人)增加注册资本,已有相关股东(发起人)对该公司提出仲裁、民事判决并由法院执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弘正所【2024】文鉴字第4号、弘正所【2024】文鉴字第5号),两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该公司2014年12月26日在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015年6月6日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资料中涉及杨平、王锦鸣签字字迹不是本人书写。
二是现场笔录显示对该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未有该公司在此办公经营。相关邮寄单据显示通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张波、芮彬、蒋中淑、王和颜,监事陈艺杰、樊澄澄前来接受调查问询,其中张波、芮彬、陈艺杰、樊澄澄邮件被退回,蒋中淑、王和颜在法定时间内未到我局接受问询。相关邮寄单据显示通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通知重庆菲博尔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林以及变更登记代办人员董俐伶前来接受调查,邮件均被退回。
三是中国工商银行重庆西湖路支行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初期以及后期公司变更股东期间资金情况表,资金汇入、支出明细显示该公司银行基本户于2016年4月27日向西昌明日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汇入30万元,2016年7月13日向西昌吉美达绿色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汇入2.2万元。王锦鸣问询笔录显示从单位辞职后成立了西昌明日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西昌吉美达绿色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四是向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出协助调查函,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回复显示西昌明日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述两笔资金往来情况自诉说明。
我局向委托代理律师邮寄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平设立登记股东事项变更登记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王锦鸣变更登记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决定的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杨平、王锦鸣提出举行听证。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了听证,杨平、王锦鸣认为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杨平、王锦鸣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署,系他人冒名伪造签字进行登记,两人互不认识,在该公司的成立、工商登记、公司经营期间没有任何参与行为,不应当承担发起人、股东责任,应当撤销杨平设立登记股东事项变更登记股东、董事事项和王锦鸣变更登记股东、董事事项。我局认为无证据证明杨平获得收益,有证据证明王锦鸣获得收益,且因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故不予撤销杨平、王锦鸣设立、变更、备案事项。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我局认为,该公司设立、变更提供虚假材料,应责令其改正重新召开股东会提供真实材料,因其2022年2月22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并注销登记故无法召开股东会。若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此后的多次变更登记均将不存在;若撤销杨平、王锦鸣设立、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将影响其他股东在设立、变更时股权分配利益、破产清算的权益,破坏现有稳定的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二)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设立登记时杨平股东事项,2015年6月6日变更登记时杨平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王锦鸣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