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通知公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平设立登记股东事项变更登记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王锦鸣变更登记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决定的听证告知公告

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4年12月26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2015年6月6日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冒用杨平、王锦鸣签字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杨平、王锦鸣对其被假冒登记未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你公司而后多次吸纳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并于2022年2月22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若撤销杨平、王锦鸣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将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分配利益、破产清算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你公司2014年12月26日设立登记时杨平股东事项的决定,不予撤销2015年6月6日变更登记时杨平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王锦鸣股东事项董事备案事项的决定。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注:在公告期期间,与重庆锄穗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