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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案例1: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4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非法添加了他达拉非的“爽口露牌咖啡”24090包(不含抽样送检40包),没收违法所得1216元,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1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在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淘宝网店铺购买的咖啡,使用后感觉不对劲,经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发现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他达拉非。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货现场尚未销售的2413盒“爽口露牌咖啡”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结论为商品中含有他达拉非。经查,当事人从四川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爽口露牌咖啡”共计25500包,货值金额为55.14万元,当事人通过淘宝网站销售上述商品的过程中为了增加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制造商品热销的假象,委托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好运营”的运营服务商通过刷单的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共计支付佣金1.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22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加油机主板8块,没收违法所得62.64万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永川区红炉镇红炉街105号的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加油机销售记录的油品数量比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油品数量大,存在销售误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了拆除并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次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非原厂计量程序,与原厂的计量程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将加油站租赁给他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于2021年8月12日私自更换了与原厂计量程序不一致的加油机。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通过使用与原厂的计量程序不一致的加油机,多销售92#汽油28811.34L、95#汽油3003.89L、0#柴油51498.48L,违法所得为62.64万元。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渝中区某服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案

2024年4月18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中区某服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渝中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店内摆放有含GUCCI 、LV(路易威登)等多种品牌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扣押。2024年1月2日,渝中区局分别委托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上述商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扣押的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4年3月27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多篇药品广告,存在涉及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未经审查发布多个处方药广告,且在部分广告中有与其他药品功效比较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4年4月15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科技公司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泰国红牛”饮料70罐,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红牛”系列商标的国内代理人)向本局举报有涉嫌侵权产品销售,并召开招商会。2023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招商会进行检查。经查,在招商会现场,当事人展示的70罐标称为“泰国红牛”饮料与权利人的商品高度近似,发放的“泰国红牛全国区域代理项目手册”的纸质宣传折页、以及招商会现场准备的“泰国红牛授权经销合同”均使用“泰国红牛”文字及图形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渡口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1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渡口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劣药“淡豆豉”310g、“胖大海”180g、“酒黄精”48袋,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中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中药斗柜发现中药饮片“淡豆豉”、“胖大海”已生虫,“酒黄精”已过期,货值金额共计740.691元。经查,“淡豆豉”、“胖大海”分别为2019年1月和2019年6月购进,“酒黄精”2021年4月购进,入库后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涉案“淡豆豉”、“胖大海”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版,其生虫的情况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第四部通则中《0212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第四条第6点的规定。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移送大渡口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开展履行职责问题的行纪贯通协同调查。

案例7: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4年4月12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4日,铜梁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袁家社区学府大道卫生点,并能提供该场所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查,上海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在重庆市铜梁区注册成立公司。该公司员工张某通过微信委托微信名为“A凯信会计小周代办代账185*******6”的周某办理登记。周某通过网上搜索“地址代办”,花费500元在网上购买了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学府大道97号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用于办理登记,并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线上方式,为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广告案

2024年4月29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产品技术服务协议,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提供网站建设和维护服务(该网站于2020年2月27日正式上线运营)。在此期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当事人的网站设计、制作了1张标注有10个国内市场分布坐落位置的产品销售示意地图和1张标注有4个国外市场分布坐落位置的产品销售示意地图,经当事人审核后,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布到当事人网站的营销网络页面用以广告宣传,该页面共被浏览510次,产品销售示意地图分别为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2日函请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地图进行鉴定。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2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一、地图无审图号;二、藏南地区国界线绘制错误;三、漏绘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四、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岛等重要岛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地产公司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案
    2024年5月22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地产公司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关于当事人的广告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李强、胡衡华、赵文明等人物形象,并显著标识其政府所属单位,担任职务,开展工作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27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小闲妹狼牙土豆”28箱和“甄萌狼牙土豆”522公斤,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8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杀菌锅无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打包车间发现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2月2日“小闲妹狼牙土豆”和“甄萌狼牙土豆”。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购进1台杀菌锅,用于对食品进行杀菌作业,该杀菌锅的铭牌显示:设计压力“0.35MPa”,耐压试验压力“0.44MPa”,最高允许压力工作“0.3MPa”等信息,属于特种设备。上述杀菌锅从2021年开始就没有进行定期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打包车间正在对“小闲妹狼牙土豆”进行装箱,对“甄萌狼牙土豆”进行打包。上述“小闲妹狼牙土豆”和“甄萌狼牙土豆”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由当事人利用墨水喷码机喷印,2024年1月28日当事人将墨水喷码机的时间设置成了2024年2月2日,并将标注生产日期是2024年2月2日的外包装袋用于盛装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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