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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案

2023年12月21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铸管喷码牌12张,并处罚款58.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11月8日,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南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河南禹州新光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向其提供“新光”品牌的铸铁管,技术标准为国标GB/T12772-2016,当事人从山西、湖南、湖北等地购进按国标生产的无商标标注的铸铁管,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喷涂“新光铸管GB/T12772-2016”字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川区某卫生中心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12月22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川区某卫生中心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8.31万元,并处罚款23.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当事病房床位费收取标准应为:单人间,85元/床/日;双人间,75元/床/日;3-5人间,60元/床/日;多人间,55元/床/日。而当事人收取多人间床位费实际是按照3-5人间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收取的,高于政府制定的价格5元/床/日,其收取频次为23.66万床次,违规多收取床位费共计118.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川发改发〔2016〕336号、渝价规〔2017〕4号等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申某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和商标侵权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申某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和商标侵权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商品总额55.42万元,并处罚款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南岸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住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淘宝店铺开展化妆品线上销售亦在住址处进行线下销售。经查,当事人共销售119种化妆品,其中99种未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的注册(备案)手续,且上述119种化妆品均无中文标识。另查明,当事人所售的“MBR”品牌化妆品共39种产品,经“MBR ”商标权利人授权代表北京某商贸公司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认定6种产品与正品不符,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网某(重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12月8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网某(重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1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交办案源,称发现中网某(重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冒充国企、央企并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系一家无任何央企国企背景的民营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及更多政策支持,在没有向央企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当事人与宣称是其子公司的中网某(浙江)能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协议,由中网某(浙江)能源有限公司代持当事人股份,形式上获得了央企子公司身份。变更之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摆放含有“隶属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等内容的宣传展板的方式对外宣传其具有央企背景。另查明,中网某(浙江)能源有限公司并非央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不具备央企背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案

2024年2月20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0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重庆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2023年11月24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1月7日发布了一篇名为“温情“医”刻|医德医术暖人心,患者家属感激送锦旗”的推文,该推文编辑的文字内容及照片涉嫌使用患者形象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九龙坡区某小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案

2024年2月18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龙坡区某小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九龙坡区值班室电话通知,有群众匿名举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为学生提供的午餐酸菜粉丝汤中混有异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公立小学,校内食堂由当事人自行运营管理。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由该校后勤主任邱某负责,涉事酸菜粉丝汤由食堂员工当天上午制作并分餐送至各个班级。其中2019级3班学生食用的酸菜粉丝汤中混有一只死老鼠。因该酸菜粉丝汤的制作加工及分餐区域未在监控拍摄范围内,无法确定汤中混有异物的准确原因。当事人经营的酸菜粉丝汤中存在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案

2024年1月23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行为作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3月27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永川区青峰镇大坝1#井试采回收站、板桥镇荣203井试采回收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两个地点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经查,当事人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在上述两个充装场所,向多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并销售CNG;在此期间内,未取得充装许可;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充装活动,并对其充装设备实施了查封措施,限制其非法充装活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权不属于当事人,无法没收,且当事人在充装期间处于亏损状态,视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北区旺华食品经营部(任祥红)涉嫌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2月29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监测到微信视频号“惩恶扬善铁头-正能量”的账号发布一则视频称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该视频发布后迅速扩散,引发舆论关注。经查,当事人购入原名称为“五香猪肉”的食品并以散装称重的形式销售,并在销售区域张贴产品名为“风干肉”的标签,在消费者询问时,当事人员工告知消费者该风干肉为“黄牛肉”,欺骗消费者购买。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视频已经转发8000余次,评论4000余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发布药品广告案

2024年2月26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多篇宣传文章中涉及药品广告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处方药在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经查,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腾讯平台申请注册“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公众号,并于2023年10月17日及12月28日发布了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备案审查且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广告内容宣传了药品功效及安全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某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2月5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铜梁区某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6.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4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0日、28日、30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重庆市铜梁区某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生产的擎天脆笋(山椒味)和山椒笋尖进行抽检出具的3份《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法定代表人执行生产任务时,未能履职尽责,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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