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5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5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5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安排,更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帮助市场主体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54号)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登记审批服务
1.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在名称保留期内申办登记的,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申报,并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确保无缝衔接。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名称,无法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供专人专项、全程辅导服务。
2.因疫情原因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未能及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3.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申请延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1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换证的,有效期届满不足3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提交换证申请。对因疫情防控期间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5.对疫情防控期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3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开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绿色通道,对于通过一般程序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尚未进行技术评审的,视情采取书面评审、远程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于完成评审尚在整改阶段的,整改起始时间为机构所在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之日。
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事项,因疫情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完成现场核查的,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后续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优先审批。
7.我市在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受疫情影响,补正资料过程中确因检验、临床试验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据等),出具书面承诺,经市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审核同意,补正资料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8.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经合理说明理由,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值较小,但依照从重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对公示信息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10.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不予处罚。因疫情管控,办理了延期维保和延期检验的,在延长周期内不按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处罚。
11.依托“山城有信”平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远程提示,告知信用修复方式,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通过平台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服务,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对市场主体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应修尽修,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提交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无需提交,在信用承诺后直接受理。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因隔离、封控等原因,未能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或不能在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办理复检手续的,本轮疫情封控时间不计为异议申请期限,复检异议受理相关时限自隔离、封控等措施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精准服务市场主体
13.全额免除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法定检验费;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法定检验费按50%收取。
14.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工作制度,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归集各类支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建立健全政策直达机制,实施精准帮扶。
15.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积极通过建立歇业保护机制、给予流量扶持以及开展免费的外卖运营、食品安全等方面专业培训等措施,扶持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16.组建材料、化工、汽车、消防、电器等方面技术专家团队,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联系相应专家,点对点无偿为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帮扶服务。
17.密切关注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阶段的运行状况和政策诉求,建立诉求快速响应和问题高效处置机制,对不同类型的复工复产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有效服务。聚焦市场主体办事需求,完善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指导行业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搭建政策咨询、沟通交流、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及时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18.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力度,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性,不随意要求市场主体进行闭环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停止营业。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同时,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54号)执行期限延展至2023年6月30日,其中,第十一项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的减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要求的范围和时限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