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0233 | [ 发文字号 ] | 渝垫江市监告字〔2020〕14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0233 |
[ 发文字号 ] | 渝垫江市监告字〔2020〕14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5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5 |
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桐君阁大药房垫江县汪家二十四店)
桐君阁大药房垫江县汪家二十四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回头看专项检查中,对你位于垫江县砚台镇汪家正街16号的桐君阁大药房垫江县汪家二十四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你药店大堂右边内侧药柜第二层货架上发现存有: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数量:4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2020779,生产厂家:贵州科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180519,有效期至:2020年05月18日,在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你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月21日,你药店从重庆市垫江县桐君阁济仁医药有限公司以4.2元/盒的价格,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速效)”计5盒,购进金额21元,并以 4.5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该批产品是贵州科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2018051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2020779,有效期至:2020年05月18日。由于你药店人员不会操作电脑系统,平时收货的时候只是对来货药品的数量、金额、名称等数据进行核对,并没有录入电脑GSP管理系统,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销售记录。至查获时止,该批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8元。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与重庆市垫江县桐君阁济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后,核实了你店所说的涉案药品的购进相关信息,并索取的重庆市垫江县桐君阁济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药品随货同行单彩色打印票据。你药店质量负责人全泓洁职称为药师,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其家住重庆主城区,常年在重庆主城区活动,一般不会到药店执业,你药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GSP相关规定使用电脑系统录入药品相关数;平时也未按照GSP相关规定储存药品,疏于管理,未及时对药品进行清查,导致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4盒);
2、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袁森 联系电话:74589315
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