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0-06270 | [ 发文字号 ] | 渝职改办〔2015〕55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5-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0-02-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0-06270 |
[ 发文字号 ] | 渝职改办〔2015〕55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2-26 |
[ 成文日期 ] | 2015-06-01 |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55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现将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调整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120元。凡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按执行此标准。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组建的高级、中级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及相关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初级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收取,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预算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收取的评审费由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开支,只能用于支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费用,如:场租、专业答辩、专家食宿、评审费等。
六、评审费调整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