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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451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2)15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451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2)15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225925    

接举报,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村的顺鑫加油站(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销售成品油时存在短斤少两情况。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的正在使用的加油机计控主板以及收银电脑等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经对该收银电脑检查,在“加油站联网系统(V1.41)”中,发现有擅自加装的用于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的作弊软件程序。执法人员现场采取复现测试方式操作该软件,同时,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人员配合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验,发现该软件发出的指令能够直接随意控制加油机的实际出油量以及报税数据。2022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将当事人被扣押的计控主板送至原厂(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原厂主板。本局于2022年6月11日立案调查,2022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在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借对加油站进行提档升级之机,通过网络采购了6台非原厂计控主板的(太空牌)税控燃油加油机,并更换了站内原有的加油机,同时通过加油机安装人员(加油机售卖商)在链接加油机的收银电脑里的“加油站联网系统(V1.41)”中,擅自加装了用于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的作弊软件程序。并于2022年1月开始使用该作弊程序。至2022年6月11日(案发之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相关涉案设备、设施、物品、票据等进行查阅、调取,以及相关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上述时间(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期间,经营成品油共计货值金额:1689.10万元,通过使用被破坏的计量器具弄虚作假获取违法所得共计金额146.27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汤燎原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程定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汤燎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违法事实情况。

2. 书证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16份,证明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仅限于为当事人提供品牌服务的情况。

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以及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编号:NO:2022071101)1份,证明该加油站计控主板非原产主板情况。

4.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14份,证明2022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收银台电脑里的“加油站联网系统(V1.41)”通过呼出的疑是作弊程序(采取复现方式)进行设置后,该软件发出的指令能够直接随意控制加油机的实际出油量,使其现场检测加油机加油枪示值误差值均在2.31%-5.15%之间,均超出最大允许误差:±0.30%,结论为不合格情况。

5. 税控燃油加油机产品合格证书6份,证明当事人加油机型号以及制造商情况。

6. 2022年7月25日询问笔录(汤燎原)1份、2022年8月1日询问笔录(汤燎原)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被破坏的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情况。

7. 顺鑫加油站电脑查询数据2022-08-01光碟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1月12日-2022年6月11日累计销售的成品油数量以及销售总金额情况。

8. 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与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签订的成品油采购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油采购渠道情况。

9.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0号柴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采购明细表和购油发票复印件113份、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成品油入库单25份,证明当事人成品油采购数量以及入库情况。

10. 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油料库存表4份,证明当事人油料结余情况。

11.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营业台账78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油数量以及销售金额情况。

12. 情况说明、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收入、成本、利润表)、销售明细表、成品油采购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成品油购销存汇总情况。

13. 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顺鑫加油站)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违法所得核算确认书1份,拟证明当事人销售成品油的违法所得金额情况。

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告字〔2022〕1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以及擅自安装作弊程序进行成品油贸易结算,违法获利146.27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具有以下酌情从重情节:当事人使用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以及擅自安装作弊程序进行成品油贸易结算,致广大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手段恶劣。此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陪偿消费者损失,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6台加油机;                    

2.罚款0.2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146.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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