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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6-00046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垄处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6-00046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垄处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6〕1号)

当事人:重庆德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XGUL47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正街1幢1-6号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派员对德顺公司和方灵活公司依法开展反垄断核查,后于10月8日正式开展立案调查。期间,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提取销售合同、销售数据、交易票据、财务数据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一)本案涉及的行业政策

燃气又为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由炼厂气或天然气液化制成,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等烃类,具备易燃易爆特性,广泛应用于化工原料、工业燃料、汽车动力及居民生活等领域。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燃气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未获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经营户只能在许可的经营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江津区德感街道原有12家个体经营户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即德顺公司和方灵活公司的12名股东。由于政策调整,2020年江津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将德感街道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由原来的12个核减为2个,原12家个体经营户经自愿协商组合成立了当事方两家公司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2家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

2020年8月1日,德顺公司和方灵活公司全体股东12人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兴路51号对面的自建房仓库签订了《(江津方、顺燃气公司)联合经营协议》。该协议加盖德顺公司和方灵活公司公章并经全体股东签名后生效。《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1.联合经营名称、经营项目:德感瓶装燃气联营体(简称联营体);联合经营项目: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

2.联营体经营财产投资各股东各占十二分之一,各入股2万元;联营体经营利益比例各股东各占十二分之一,联营体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

3.联营体瓶装燃气经营区域为德感街道,按照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的原则予以运营;

4.联营体主库房由十二名股东轮流值班,每月值班费为4500元,并不得聘请股东以外的人员值守;联营体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私自单独采购销售联营体燃气业务,也不能销售经营联营体燃气业务范围内相似竞争业务。

2023年8月7日,两家公司经会议研究决定不再联合经营,并于同年8月12日开始各自独立经营,但没有签订废止联合经营协议的文件。

(三)2家企业实施了垄断协议

经查,2020年8月1日,德顺、方灵活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开始以联营体形式开展经营,联营体按照《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的统一经营方案开展活动,联营体主要销售瓶装燃气,其按照统一采购的原则统一进货,货品有大中小瓶三种不同重量规格,其中小瓶为4公斤/瓶、5公斤/瓶;中瓶为11公斤/瓶、12公斤/瓶、13公斤/瓶;大瓶为41公斤/瓶、42公斤/瓶、45公斤/瓶。

联营体按照统一销售的原则开展燃气销售,销售价格由联营体12名股东集中开会决定,主要根据进货价格以及德感周边市场价格进行综合定价,德顺、方灵活两家公司均按照联营体商定的统一销售价格进行售卖,其燃气销售按重量销售,进价为6.85元/公斤,销售价为10元/公斤。联营体销售利润在销售额扣除工资和各项经营成本后由两个公司的12名股东均分。

2023年8月7日两家公司11个股东召开了会议,会上刘**做了会议纪要,明确了两家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正式分开经营,不再共用仓库、不再共分利润。

经查, 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两家公司联营期间总计销售了二甲醚大约1198999公斤,销售金额总计11192666元,成本总计10893771元,销售利润总计298895元,其中德顺公司按照7/12的比例分得销售利润174355元,德顺公司的违法所得为174355元。另查明,德顺公司2023年销售额为1824995元。

(四)垄断行为的后果

江津区德感街道本有两家公司开展燃气经营业务,即本案涉及的两家当事人德顺公司和方灵活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原本存在互相竞争关系。2020年8月1日,两家公司通过开会商议,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经营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消除了两家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德感街道燃气经营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削弱了企业优化管理、技术创新、提升服务的变革动力。当事人上述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议价权力和选择空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市场竞争带来的经济实惠的优质服务和选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江津区经信委关于印发《江津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5)》的通知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市场内经营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江津方、顺燃气公司)联合经营协议》、会议纪要复印件,德顺公司、方灵活公司法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

(3)刘**、吴**、胡**、段**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德感液化气联营体月报表、德感液化气支出汇总月报表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固定价格、统一经营、统一分配销售利润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联营期间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复印件、气瓶检测费对账单复印件、库房承建协议、付费收条复印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核算当事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联营期间销售利润及分配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度销售月报表复印件,2023年度销售金额汇总表复印件,证明核算当事人2023年度销售额。

四、案件性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德顺公司、方灵活公司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范围均在江津区德感街道,是德感街道仅有的两家液化气经营者,在该街道区域液化气经营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德顺公司、方灵活公司通过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两家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统一分配制度,该行为限制、排除了两家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使得价格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破坏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指的改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等法定除外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条款。

德顺公司、方灵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之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德感街道位于江津区北部,紧邻江津城区,该街道城镇化率高、天然气覆盖面广,燃气消费群体主要为小型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商业用户,随着天然气、电气化等新型清洁能源不断普及等因素,德感街道燃气行业处于逐步萎缩、利润微薄的境地。本案中两家燃气经营公司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主动如实提供《(江津方、顺燃气公司)联合经营协议》、会议纪要、德感燃气联营体月报表、德感燃气支出汇总月报表、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等关键证据材料,且在案件调查前已终止了垄断协议、停止了垄断行为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本局于202512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垄罚告〔202514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等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4355元;

2.处当事人2023年销售额2%的罚款,计36500元;

以上罚没共计人民币210855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

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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