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6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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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5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5 |
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9起典型案例
燃气气瓶和燃气压力管道承载着易燃易爆气体,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及经营活动紧密相连,其安全状况更是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依法严肃查处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领域违法行为,不仅是整治燃气气瓶及压力管道带病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筑牢城镇燃气安全底线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部署,全市市场监管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主体安全责任,促进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氛围,现选取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案。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2: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与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充装的所有气瓶逐只扫码进行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3: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天然气管道案。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城市燃气管道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由某公司施工建设的共计4555.2米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未经检验交付给使用单位。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4: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核查某公司以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行政许可案。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员工已有22人因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被清退,其中14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执业资质仍被当事人用作申请“公用管道安装(GB1)”行政许可的资源条件,以此欺骗方式取得了该行政许可证书。当事人以欺骗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撤销当事人“公用管道安装(GB1)”行政许可,且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
案例5: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天然气管道案。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某天然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一案中,发现4段天然气管道,由某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装交付。经查,当事人交付上述天然气管道时未经检验。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的天然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6: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安装于铜梁区围龙镇的在用天然气管道公称直径为63mm,运行压力为0.2~0.3MPa,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管道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7: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案。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联合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加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工未对所充装的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查看该公司“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充装记录,系统显示无此时间段充装检查相关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8: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安装燃气压力管道案。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施工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有天然气燃气管道,经现场测量了燃气管道的周长为18cm,型号为D57;安装完毕的城镇燃气调压箱显示的进口压力范围为0.1-0.3MPa。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施工告知书,该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改正。后经复查,当事人并未改正。当事人安装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管部门下达监察指令后,逾期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9: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调取某公司充装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的监控视频时,发现当事人有1名充装人员在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作业过程中,未对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
燃气气瓶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 广大市民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请拨打电话12315、12345举报,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