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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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ADFXG
2023年11月2日,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重点工业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待销售的10个不同型号的管材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10个管材产品中8个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分别为:①名称: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型号:DN300 SN4、生产日期:2023.4、抽样基数:204m、生产单位: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规格尺寸(最小层压壁厚、最小内层壁厚)、氧化诱导时间200℃、密度、环刚度不符合GB/T19472.1-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名称: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型号:DN200 SN4、生产日期:2023.4、抽样基数:264m、生产单位: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规格尺寸(最小层压壁厚、最小内层壁厚)、氧化诱导时间(200℃)、密度、环柔性不符合GB/T19472.1-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③名称:埋地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型号:DN/ID400 SN8、生产日期:2023.4、抽样基数:72m、生产单位: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环刚度不符合GB/T19472.1-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④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 dn110×en10.0mm PN1.6MPa、生产日期:2022.9.1、抽样基数:180m、生产单位: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灰分不符合GB/T13663.2-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⑤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 dn63×en5.8mm PN1.6MPa、生产日期:2022.7.19、抽样基数:600m、生产单位: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灰分不符合GB/T13663.2-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⑥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 dn32×en3.0mm PN1.6、生产日期:2021.4.9、抽样基数:1600m、生产单位: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静液压强度(20℃,100h)、灰分不符合GB/T13663.2-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⑦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 dn25×en2.3mm PN1.6MPa、生产日期:2022.10.1、抽样基数:4500m、生产单位: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静液压强度(20℃,100h)、灰分不符合GB/T13663.2-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⑧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 dn20×en2.3mm PN1.6MPa、生产日期:2023.2.12、抽样基数:3600m、生产单位: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静液压强度(20℃,100h)、灰分不符合GB/T13663.2-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堆放管材区域未发现8个不合格管材产品。经调查,8个不合格批次管材产品已于2023年11月底退回生产厂家,不合格产品未销售。
经调查,其中上述①②批次不合格管材由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生产,上述③⑤⑥批次不合格产品由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上述④⑦⑧批次不合格产品由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生产。8个批次不合格管材数量和销售单价分别为204m/每米14.50元;264m/每米10元;72m/每米45元;180m/每米25元;600m/每米9元;1600m/每米2.25元;4500m/每米1.35元;3600m/每米0.98元;货值金额共计3.1941万元。你公司已将不合格管材全部退回生产厂家,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2023年11月2现场笔录1份、2023年11月2现场检查图片、抽样记录10份拟证明我局依法对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的情况。
3.《检验报告》8份,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8个不同批次管材不合格的情况。
4.2024年1月11日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收据》复印件8张,拟证明该批不合格管材货值金额情况。
5.《关于退货说明》1份、《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2024年1月11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拟证明8个批次不合格管材已分别退回原生产厂家。
6. 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证书1份,拟证明该公司检验检测资格。
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4〕134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销售的8个批次不合格管材,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抽检产品经检验,灰分、环刚度、环柔性、密度、等性能项不符合GB/T19472.1-2019、GB/T 13663.2-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管材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具有以下情节: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