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59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4〕13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259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4〕13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4〕138号)
当事人:重庆迪贝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4037XB
2024年3月26日,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称重庆迪贝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门前悬挂“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招牌,恶意使用其公司“段记”注册商标,严重损害其公司的商业声誉和经济利益,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2024年3月28日,我局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民街2号2幢3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门侧方挂有名称为“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招牌,公司内部正在从事服装生产活动。
2024年4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053996号,核定类别为商标国际分类第35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广告; 广告宣传; 电视广告; 广告设计;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 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 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 商业企业迁移; 寻找赞助,注册日期2013年10月21日,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33年10月20日,目前该商标权处于有效状态。“”商标注册号为第1305764号,核定类别为商标国际分类第25类,注册日期1999年8月21日,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9年08月20日,目前该商标权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9月4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2001年2月,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段记”牌服装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同年12月,该公司的1305764号“”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01年、2002年,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乡镇企业“五十”强等荣誉称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业务。自2023年11月起,在未核实销售人员何庆(何庆涉嫌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真实身份,也未得到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方便潜在客户看生产场地,在经营场所门口增挂名称为“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招牌,从事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3年12月6日,何庆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工作服,由何庆提供原材料,当事人负责生产,当事人共生产白色工作服1420套,工作服上印有“重庆博瑞”字样,无“段记”商标字样,当事人收取加工费58427.00元,完工后交付何庆处置。经调查,何庆最终将该批工作服销售给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并未以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签署采购合同。从招标合同看,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对工作服的生产厂家并无明确要求。无证据证明该批委托生产的工作服与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有必然联系,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应按无违法经营额计算。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加挂“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招牌而获利,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刚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行政投诉书中关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公司情况等,证明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投诉情况、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和公司具有一定影响;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刚的询问笔录、对业务员何庆的询问笔录、对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民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混淆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刚和业务员何庆的询问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当事人生产通知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收取加工费用的金额;
5.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鲁枭的询问笔录、鲁枭赴迪贝了解公司情况用手机拍摄照片打印件、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作服采购项目询价文件复印件、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成交通知书、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重庆灿德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打印件、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鲁枭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所生产工装流向,该批工装实际未以“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名义签署合同且工装未侵犯“段记”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4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4〕137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2014年9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2001年2月,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段记”牌服装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同年12月,该公司的1305764号“”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01年、2002年,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乡镇企业“五十”强等荣誉称号。通过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自己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宣传和资金投入等,其拥有的“段记”商标在重庆西服领域积累了相当高的知名度,“段记”已与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形成相当强的关联性。
当事人从事服装生产经营活动10余年,明知“段记”西服是本地行业标杆,在未核实何庆真实身份,也未得到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攀附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知名度,同意何庆在其经营场所加挂“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招牌,当事人虽然规避使用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但加挂招牌中使用“重庆”“段记服饰”等文字攀附意图明显,存在引导潜在客户误认为当事人与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促成潜在交易机会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据以定案的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加挂“重庆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招牌,并无违法所得,也未开展相关宣传,在执法人员上门核查情况时,立即拆除了加挂招牌,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案件性质、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以减轻处罚进行裁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混淆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