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3-004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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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视媒体在药品广告中涉及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案
2023年8月8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视媒体在发布药品广告中含有其产品具有根治疾病疗效且无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没收广告费用5.09万元,并处罚款5.0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28日至5月8日发布的“汇医堂十全膏”药品广告宣传中含有“十全治疗百病消,告别高血压、糖尿病;告别终身服药、心脏病、脑血栓;远离猝死瘫痪、老风湿、老骨病、老咳喘、肠胃病、肾虚、前列腺。一天喝两口,当天就见效”内容,该广告中宣称的具有药品的治疗效果,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馆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18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馆以视频、宣讲等方式虚假宣传食品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1日开始在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5-104号从事食品等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有大厅、会场等,摆放有电脑、投影仪等,用于向会员宣传产品。2022年6月初开始与微信名称为“九龍~钟运”联系,并了解“紫荆花”的销售活动,销售食品为“活体干细胞”TM浓缩精片(γ-氨基丁酸压片糖果)。2022年6月20日开始发放传单宣传,于2022年6月26日至6月28日,连续三天播放紫荆花1、2、3视频,组织会员观看,通过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传单,宣传一元抢购活动,让老年人进店免费领鸡蛋、杯子等礼品,同时登记老年人姓名和电话号码,成为綦江区馨然之家生活馆会员。同时,宣传“紫荆花3”“活体干细胞”有五大王牌:细胞再生之王、高效渗透之王、精准治疗之王、持久工作之王、高效抗癌之王,用后癌细胞明显减少,放疗化疗副作用明显消失,肿瘤患者服用2个月开始每个月肿瘤缩小5%—8%,也不需要做手术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经营部利用抖音网店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29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副食经营部利用抖音网店平台发布梨膏糖食品有治疗疾病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津区某副食经营部在网址ttps://v.douyin.com/A8yojtC/的抖音商城店名为《津城硒元素》上销售的梨膏糖食品广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址https://v.douyin.com/A8yojtC/的抖音商城店名为《津城硒元素》上销售的梨膏糖食品广告上标注有“正宗梨膏糖清肺化痰治咳嗽”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6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州区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有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草本暖养泥膏”7盒,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每日向20余名人员播放推销视频进行宣传,其视频中以健康讲座的方式推销名叫“灵芝孢子油”的保健食品,其宣称“灵芝孢子油具有抗癌抗肿瘤、改善心脑血管病、抗神经衰弱、治失眠、保肝解毒、治疗高血压、治疗糖尿病、止咳祛痰平喘等八大功效”。同时当事人员工为便于推销产品,将涉案视频宣称内容记录成“手写稿”,向视频观看人员进行宣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10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装店销售的“Yso Majic”奶茶宣称具备减肥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某服装店销售的“Yso Majic”奶茶,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该产品具备减肥功效,月瘦8—26斤,举报人吃后出现身体多处炎症,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望查处。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该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涉及的“Yso Majic”奶茶相关产品待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负责人王某微信朋友圈,发现其在朋友圈发布有“Yso Majic”“售价:598元”“月瘦8—26斤”“好吃好喝不反弹 不节食不运动”“纯天然植物萃取成分”等内容及图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油批发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大米案
2023年9月28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粮油批发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5万元,并处罚款3.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501袋待售的预包装大米,仅在外包装上标识“2023-06-26 检验合格”字样,未标识生产商、规格、保质期等强制标示内容。经查: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从沙洋县某米业有限公司6.05万元价格购进了650袋上述大米,此后,以10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共售出149袋。当事人经营涉案大米的货值金额为6.76万元,违法所得为1.55万元。案发后,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大米符合GB 2761-2017、GB 2762-2017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3年5月16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隆区某幼儿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未清退的多收款141.33万元,并处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作为全额拨款的教育事业单位,未执行政府指导价,2021年春季至2022年秋季学期,当事人实际招生人数均超过《幼儿园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20%以上,当事人仍按照原核定的一级幼儿园办学等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保教费,未降低一个等级按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期间,当事人共计多收取保教费141.3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9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假冒的塑壳断路器103个,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销售到长寿某学校配电增容工程中带有“施耐德”标志的塑壳断路器,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中103个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购买合同、发票、商家的合法资质等,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该批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28万元,违法所得为1.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3C认证案
2023年9月1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应认证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双喜鑫墨”牌PVC绝缘阻燃暗线盒29件(240个/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9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足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其经营场所的隔间内向老年群体播放《西藏迦慈实业弼康虫草养元液》宣传视频,该视频内容有“(西藏迦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冬虫夏草的企业是全国唯一一家上规模的冬虫夏草经营企业”“在2013年10月就被授予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指定示范单位”“西藏迦慈在同行业的中药材出口和中药材原料出口排名均为全国第一”“引进美国全套西药制造设备,在中国冬虫夏草药理研究第一人”“2013年弼康虫草为100名国家机关老干部、老将军健康养生指定产品,2014年弼康虫草为百名部长、将军、艺术家指定产品”“温家宝总理来到我们身边就给了我们迦慈虫草人无限激励并给予了虫草高度的评价和赞扬”等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