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202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字〔2022〕6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202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字〔2022〕6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
当事人: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3MA5U92EW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文菊
2022年1月18日,我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销售的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生产的三文治蛋糕(糕点)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3月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号:A22SH00050),第一页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第二页内容为“检测项目:7.防腐剂混合使用使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技术要求:≤1,检验结果:1.1;检测标准:GB2760-2014;单项判定:不符合”。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治蛋糕(糕点),现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号:A22SH0005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市监检报告〔2022〕0311号),同时调取相关进货台账。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北区春天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治蛋糕(糕点),现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号:A22SH00050)、《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市监检报告〔2022〕0311号),同时调取相关进货台账。复检期内,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核实: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销售的三文治蛋糕(糕点)是2022年1月4日从江北区春天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4kg/件),购进金额52元/件,除2022年1月18日抽检2kg外,剩余均已销售个体散户,之后未再购进,销售价格为9.6元/kg,销售金额为38.4元。三文治蛋糕(糕点)货值金额为52元,销售金额为38.4元,销售金额低于购进金额,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文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江北区春天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号:A22SH00050)1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市监检报告〔2022〕0311号)1份、江北区春天食品经营部销售单2份、宜昌三爱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徐文菊询问调查笔录1份、林东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告字〔2022〕35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规定,建议责令渝中区永盛食品超市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以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 (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款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你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