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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026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字〔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渝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渝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MA5YNA9P1F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9月10日,市局认监处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6月17日出具的85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29Q0312092103392-029Q0312092103476)及其相对应的试验原始记录中,试验人员的签名为“杨培”和“贾小宏”,但你公司的实验室视频录像却显示,上述85份报告的实际检测人员均为钟林峰和朱真巧。

对检查到的问题,认监处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渝市监认责改﹝2021﹞1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在进行上述85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的试验时,实际检测人员均为钟林峰和朱真巧,杨培和贾小宏因其他原因并未参加试验,是在试验完成后才在相关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上签的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的情况。

2.2021年9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拟证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4份,3张光盘视频资料,拟证明当事人出具的85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及其试验原始记录所载的检测人员为杨培和贾小宏,但实际检测人员为钟林峰和朱真巧。

4.整改报告1份拟证明你公司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改正情况。

案件性质:

你公司出具的85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和相对应的试验原始记录中所载的试验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其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中所指的“伪造原始记录”,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中所指的“伪造原始记录”,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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