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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2365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1)14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斯塔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斯塔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LP7X0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30-6#1幢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

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经营的“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发生游客聚集滞留、集体投诉事件,经市委、市政府批示,本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2021年8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宣传资料、消费者投诉材料、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据资料。经核查,当事人在经营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时存在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8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长江黄金5号邮轮”(船名:长江黄金5号)产权为工行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为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编号:NO 807212044,船舶识别号:CN20114624716,船舶登记号:2012R0000459,该船舶航行于重庆朝天门至广阳岛区间开展临时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与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签订《长江黄金5号邮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黄金5号邮轮所有场地及经营活动委托给当事人进行管理,当事人按28.85万元/周向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支付费用,按上述协议要求,当事人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人工成本、邮轮运营成本,独立承担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法律关系,规范黄金5号邮轮运营行为,双方又签订了《长江黄金5号邮轮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由当事人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的运营成本及费用,独立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受疫情影响,“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三峡游项目停航后,为应对疫情冲击、创新经营举措开展生产自救、顺应“网红重庆”高品质水上旅游市场需求、打造集“吃、住、游、娱”于一体的高端游轮产品,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后,当事人独立负责承担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策划及运营管理,该项目运营航线为:长江黄金5号邮轮每晚19:30自朝天门6号码头启航,经朝天门广场-重庆大剧院南滨路长嘉汇-朝天门长江大桥-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大佛寺长江大桥-重庆国际马戏城-寸滩港调头返航,往返行程约70分钟。项目投运后,为满足游客需求,自2021年7月13日起,由每晚一个航行班次增加为每晚两个航行班次,首班:19:30-20:40;末班:21:30-22:40,航行路线不变。

当事人为向游客推广其经营的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通过宣传单、微信公众号以及船票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①2021年3月,当事人设计制作“黄金之夜水上都市游”宣传单,委托渝中区捷创广告工作室印刷3000份,宣传单上印有“游两江四岸 赏都市风光”等图文内容。②同年4月7日,由销售部门设计并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同意后,当事人又委托渝中区捷创广告工作室制作印刷了4000张船票,船票正面背景图案为来福士广场及两江夜景图片,正面印有“游 两江四岸 赏 都市风光 宿 豪华邮轮 享 黄金之夜,黄金之夜Golden Night水上都市游”等文字,并于2021年4月18日再次印刷船票4000张,两次合计印刷船票8000张,支付印刷费1200元。当事人将上述宣传单、通过合作的旅行社及销售门店向游客宣传、发放并将船票对外销售。③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gh_10421f16627a)首页上宣传“限量购【黄金之夜-都市夜游船票】198/人 免费赠送饮品券,免费观看表演 游两江四岸,都市风光,豪华邮轮,享黄金之夜”等图文描述,该微信公众号还可以购买船票及船上周师兄火锅等餐饮、娱乐消费项目。

当事人上述宣传的“游两江四岸”中游“两江”是指游览嘉陵江、长江,“四岸”是指渝中区两岸和南滨路、北滨路。因当事人接到主管部门、旅游投诉中心等多起投诉反映,发现原船票中“游两江四岸”的表述不准确并多次引发游客误解、投诉,2021年5月,当事人将船票原“游两江四岸”改成“观两江四岸”及其它内容进行了修改后,联系重庆捷之佳广告有限公司重新印刷船票。同年7月8日还联系渝中区捷创广告工作室,将原宣传单上的“游两江四岸 赏都市风光”内容改为“观两江四岸 赏都市风光”后印制了宣传单5000张。同年8月,本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通知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管理维护方北京直客通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游两江四岸”的内容删除。                                                  

当事人自2021年3月21日开始运营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至同年7月26日停航期间,针对当事人经营的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收到游客投诉举报19起,其中在船上现场投诉6起,涉及14人,其它职能部门移交13起,涉及47人,游客主要投诉当事人宣传的“游两江四岸”与实际游览路线不符、行程过短、游览路线未到达洪崖洞景区等虚假宣传问题。2021年7月21日晚,同样因虚假宣传问题,导致购买船票游览的游客58人聚集,称当事人宣传的游洪崖洞,但游船实际并未开到洪崖洞游览等原因引发游客群体滞留、投诉事件,通过主管部门协调后,由当事人对游客进行退票处理,涉及游客78人,退票金额15444元。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接到针对当事人运营的本案水上都市游项目发生的报警投诉28起。因受疫情影响及主管部门对游客投诉后整改要求等原因,当事人经营的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及其它水上都市游项目均已于7月底全面停业整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长江黄金5号邮轮船舶主体资料、《长江黄金5号邮轮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复印件、重庆黄金游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存在不稳定因素”一事的批示抄告单及相关情况报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渠道经理、销售经理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证明、微信截图打印件、渝中区捷创广告工作室谭**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微信截图打印件、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屏打印件、“长江黄金邮轮5号”冷餐券原件、船票原件、“黄金之夜水上都市游”宣传单,证明当事人经营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时以“游两江四岸 赏都市风光”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第三组:消费者投诉材料、黄金5号游轮消费者电话通话记录、黄金5号邮轮投诉处理日志、微信截图、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提供的报警投诉处理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过程中因虚假宣传导致大量游客投诉、举报的事实。

2020年9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听告字[2021]14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城市特色旅游项目经营者,本应在经营服务中展示本地独特城市山水旅游景观、展现良好城市旅游形象,提升自身旅游商品及服务的品质,对外宣传、发布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但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微信公众号、船票等媒介发布“游两江四岸 赏都市风光”等宣传内容,其实际运营路线为朝天门6号码头-大剧院-朝天门大桥-大佛寺长江大桥-寸滩港口往返,不能行驶至嘉陵江沿线,无法实现游两江四岸。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其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为最大化开拓市场、促进销售,采取违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的手段,依靠虚假宣传获得竞争优势和利润,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自2021年3月21日开始至同年7月26日运营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以来,收到投诉举报19起,涉及游客61人,游客主要投诉其宣传的“游两江四岸”与实际游览路线不符、行程过短、游览路线未到达洪崖洞景区等虚假宣传问题;2021年7月21日晚,同样因虚假宣传问题,导致购买船票游览的游客58人聚集,引发游客群体滞留、投诉事件,涉及购票游客78人,退票金额15444元;另有游客因上述原因向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报警28起;且当事人在前期运营过程中已经发现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后也没有及时、彻底的进行整改,又引发了2021年7月21日游客群体滞留、投诉事件。综上,当事人在运营长江黄金5号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过程中,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实施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欺骗、误导游客购票数量多且金额较大,游客投诉举报较多,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引发了游客群体滞留、投诉事件,严重损害了重庆旅游城市的市场声誉与形象,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六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五)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6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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