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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2364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1〕13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

当事人: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5671001370T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来源于节前价格巡查。检查人员按照总队工作安排,自2021年1月20日起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好年货提前抢”宣传单、销售系统数据、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现已调查终结。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21年1月20日检查人员对位于重庆中百仓储红锦购物广场第一层的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进行价格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举办“好年货提前抢”的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至1月24日。检查现场发现的促销单上显示,长虹空调(型号KFR-26GW/ZDKHW1+R1)标示原价2499元,到手价1899元;海信空调(型号KFR26GW/A300X-X1)标示原价3999元,到手价2799元;美的空调(型号KFR-26GW/BP2DN8Y-DH400(3) )标示原价1999元,到手价1799元;惠而浦空调(型号ISH-35FK1EW)标示原价2599元,到手价2199元;扎努西伊莱克斯(型号:ZWT8011DR)标示原价1299元,到手价999元;容声冰箱(型号BCD-529WD11HP)标示原价2999元,到手价2699元;美的滚筒洗衣机(型号MG100-1451WDY)标示原价2999元,到手价2199元;长虹电视(型号65Q5A)标示原价11997元,到手价8997元;TCL 55A465,标示原价2599元,到手价1999元;小Biu智慧屏55X1,标示原价3999元,到手价3299元;方太云魔方烟灶套餐(型号EM32+FD8B),标示原价4880元,到手价4080元;法迪欧热水器(型号JSQ30-16D1(12T) ) 标示原价1599元,到手价1099元;西门子洗碗机(型号636)标示原价6999元,到手价5?99元;九阳低音高速破壁机(型号L18-P376),标示原价999元,到手价799元。 经查,你单位促销单中商品:长虹空调(型号KFR-26GW/ZDKHW1+R1)、海信空调(型号KFR26GW/A300X-X1)、惠而浦空调(型号ISH-35FK1EW)、容声冰箱(型号BCD-529WD11HP)、长虹电视(型号65Q5A),在2021年1月22日前在你单位没有销售记录。 促销单上其余9件商品离促销活动最近一笔成交价格分别是:扎努西伊莱克斯(型号:ZWT8011DR),2021年1月17日销售价格999元,低于标示原价1299元;TCL 55A465,2021年1月17日销售价格1999元,低于标示原价2599元;小Biu智慧屏55X1,2021年1月18日销售价格3299元,低于标示原价3999元;方太云魔方烟灶套餐(型号EM32+FD8B)2020年12月16日销售价格4500元,低于标示原价4880元;美的空调(型号KFR-26GW/BP2DN8Y-DH400(3) ),2021年1月1日销售价格1799元,低于标示原价1999元;美的滚筒洗衣机(型号MG100-1451WDY),2021年1月10日销售价格2254元,低于标示原价2999元;法迪欧热水器(型号JSQ30-16D1(12T) ), 2021年1月9日销售价格1199元,低于标示原价1599元;西门子洗碗机(型号636),2021年1月1日销售价格5382.8元,低于标示原价6999元;九阳低音高速破壁机(型号L18-P376),2021年1月19日销售价格799元,低于标示原价9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提供资料人员身份;

2. 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现场促销单1份,用于证明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所售上述商品标称价、到手价及促销活动的时间;

3.现场笔录1份,用于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为当事人提供,促销海报为现场取证。

4.情况说明1份,提取的促销活动前的销售发票10份用于证明促销单上商品在促销活动前最后一笔交易的价。

三、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七条第(一) 项所列“虚构原价... 诱骗他人购买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因为你单位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目的是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无法确认违法所得,故按无违法所得论处。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确认,无异议。2021年7月30日,你单位向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递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苏宁红旗河沟店宣传不规范申请免处罚的请示》的文件,文中陈述 “考虑非主观意愿且初次违反规定,恳请.......免于曝光及罚款”。办案人员认为,你单位未提交“非主观意愿”的相关证据,且在促销活动期间造成了违法后果,故对你单位免于罚款的请求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其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 ;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我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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