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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2023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陈家湾市场何亚利(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辣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其超市门口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000罚没款金额合计1100元(仟壹佰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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