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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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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 长寿区公开曝光10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长寿区早安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9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时,发现长寿区早安餐饮店网上销售的白馒头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2、长寿区小燕子餐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2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时,发现长寿区小燕子餐馆网上销售的馒头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案件警示:
外卖商家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含有甜蜜素的食品添加剂制作面点类食物,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此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主体,切莫为片面追求经营效益漠视法律规定,要主动熟知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合法合规经营,自觉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二、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
1、长寿区鸿禾面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案
案件速览:2026年4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鸿禾面馆店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处罚。
2、长寿区吴记羊肉粉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案
案件速览:2026年4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吴记羊肉粉店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处罚。
案件警示:
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相关工作,容易造成疾病传播,经营者将被责令整改并受到警告处罚,若拒不改正,还将面临罚款等进一步处罚。此案提醒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健康管理制度,员工应当先获证、再上岗。
三、虚假宣传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长寿区李记洋芋饭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件速览:2026年1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李记洋芋饭餐饮店经营场所内菜单上有“非遗土家腊肉洋芋饭”、“非遗土家香肠洋芋饭”,但现场未发现香肠、腊肉的进货票据,也未发现相关非遗认定材料。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长寿区潇文餐馆从业人员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件速览:2026年3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潇文餐馆无法提供在售的雪碧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案件警示:
当下餐饮行业利用特色名号、宣传噱头引流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经营者虚构资质、虚假标注宣传内容,同时疏于落实食材进货查验制度,既涉嫌不正当竞争,也埋下食品安全隐患,是日常监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外卖商家在采购食品原料必须依法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即便食材合格也属违法,落实进货查验既是法定责任,也是出现问题食材时依法免责的重要凭证。此案警示各外卖商家须引以为戒,宣传推广必须恪守真实合法原则,不得虚构资质、夸大宣传,严把食材溯源关,做到票证齐全、台账完整。
四、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长寿区文塔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2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文塔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1袋双汇培根、13袋大佬强披萨面团胚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长寿区车佩霞小吃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0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车佩霞小吃店经营场所在使用的“汴知星油泼辣子 ”和“(B)升级圆形芝麻汉堡面包”超过了保质期。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案件警示:
餐饮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售,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最低处5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此案警示各商家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库存定期清理制度,对临期、过期食材及时下架销毁,严禁任何形式的过期原料入库或使用。食品安全无小事,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必受严惩。
五、用于称重结算的计量器具无有效期的检定证明
1、长寿区英黎小吃店使用无有效检定证明的计量器具案。
案件速览:2026年3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英黎小吃店经营场所用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称重的一台电子秤,没有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明。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长寿区张二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无有效检定证明的计量器具案。
案件速览:2026年3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张二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
处理结果: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案件警示:
外卖餐饮主体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或不合格计量器具,将面临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器具及罚款等处罚。此案警示各商家须立即自查,建立台账,主动向法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器具,做到秤具合规、量值准确、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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