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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1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为加强对全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冻库的基本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和全市疫情防控的需要,食品经营处起草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全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备案管理范围。将全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二)明确了管理权限。市局负责指导全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局具体承担辖区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备案的时间要求。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贮存场所所在地区县局申请备案。

(四)明确了备案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贮存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能力、贮存品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明确了备案需提交的资料。针对不同情形,对贮存服务提供者首次申请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规定。

(六)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要求。区县局对收到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发放《重庆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采集)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关于对所有企业自建冷库、第三方冷库进行全覆盖排查和备案以及疫情防控需要,明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参照贮存服务提供者主动报送相关信息。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2次书面征求区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并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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