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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1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6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复函
梅军代表:
您在区人大第十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住改商”管理的建议》(第366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特别是您对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问题的关切,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专题研究、专人负责,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住改商”的登记与监管现状
(一)现行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的总体要求,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综合考虑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本小利微,租用商务写字楼宇或门店作为经营场所成本太高、负担太重的情况,我市结合实际需要,依据《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对“住改商”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常态化实行负面清单准入制,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场所)进行登记。二是对上述行业以外,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市场主体,督促其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二)注册登记开展情况
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我市注册登记要求,我局遵照执行。一是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对餐饮、娱乐、住宿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等“住改商”负面清单的行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明确其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经营者重新选址。二是督促“住改商”登记主体落实利害关系人知晓权。对以“住改商”形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资料的,需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形成全体利害关系人签字的“住改商”证明,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三是通过“渝快办”受理“住改商”注册登记申请,利用线上实名登记签名体现申请人真实意愿。四是印制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开办手册,在行政服务大厅和各市场监管所大厅进行现场展示、发放,宣传“住改商”政策。
(三)相关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动建立监管部门联动机制。一是严格执行市局出台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核查、综合抽查,依法处理。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建委、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对噪音扰民、油烟污染、治安隐患等问题,由公安、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时予以处置,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二、“住改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住改商”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重要举措之一,对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区的“住改商”仍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对“住改商”的条件、要求以及禁止性情形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由于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业态复杂、经营者不诚信等原因,部分“住改商”经营者未能实际履行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住宅的特殊性,监管部门也常遭遇不易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力不足、抗拒执法等各种情况,更多只能依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多种原因交叠导致监管效果不够理想,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油烟污染较重,电梯、消防、治安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三、解决“住改商”问题的工作打算
为切实解决“住改商”存在的问题,结合代表建议,下一步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将从规范注册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助推法治建设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监管,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城市环境与社会和谐。
(一)依法规范登记,释放场地资源
结合您提出的“规范‘住改商’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对不符合条件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强化实名信息采集”的建议,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一是加强“住改商”审核力度,严格“住改商”登记审查,二是持续释放场地资源,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三是完善注册登记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和“E企办”功能,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渝快办”平台提交申请,通过网上实名认证及签字信息真实表达申请人意愿,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二)聚焦协同监管,推进综合治理
结合您提出的“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各住宅小区内‘住改商’开展摸底排查”的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加快厘清部门职责,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执法协作配合。一是对采取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核查、抽查,形成信用记录导入全市告知承诺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抽查结果和处置结果。二是对发现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承诺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约束。三是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相关部门加大清理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矛盾纠纷突出的经营场所,及时依法予以清理。加强治安管理,对住宅租赁房屋强化实名信息采集,及时查处违法犯罪问题。
(三)加强政策宣传,筑牢法治基础
结合您提出的“加强宣传,强化‘住改商’政策的宣传”的要求,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住改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提高业主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加强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作经营的自治管理,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同时,强化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住改商”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此函已经我局局长赵欣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答复函回执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