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8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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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1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长市监企撤〔2026〕081101号
被许可人:长寿区林玲广告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长寿区林玲广告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YQ2GE00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双园路53号2幢负1-1#
经营者:陈林
身份证号码:500112******53
联系电话:1832*****001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丁香路***
申请人陈林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长寿区林玲广告服务部经营者,要求撤销此次注册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长寿区林玲广告服务部系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1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现决定:撤销长寿区林玲广告服务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