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97 | [ 发文字号 ] | (长市监)撤字〔2025〕第05060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97 |
[ 发文字号 ] | (长市监)撤字〔2025〕第05060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6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6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重庆冠科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冠科化工有限公司:
刘聪会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在重庆冠科化工有限公司开办登记(备案)时登记为股东、监事,要求撤销该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现查明:重庆冠科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1日,设立登记未经当事人刘聪会本人同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重庆冠科化工有限公司刘聪会股东、监事职务登记注册(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