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4-001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8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伪造认证证书、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车身及蓄电池都是其3C认证的重要组成部件,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车身、电池分离,遇监督检查时,应当在半小时内提供整套车辆全部配件产品。
四、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各经营单位在购入产品时应验明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头盔等产品。
五、禁止经营性加装、改装、拼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做到明码标价。各经营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请各销售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类违法行为开展严格执法,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秩序。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