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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4-001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桃花店经营的鲜乡村鸡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编号:GZJ24500115651320032),并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检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等照片。202441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上述鲜乡村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4SZ00681,检验结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15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A24SZ00681),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异议和提出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牛鲜乡村鸡销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425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319日重庆新勇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鲜乡村鸡12.8kg,并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负1-1进行销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鲜乡村鸡已全部售出,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当日在经营场所栏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通知2024年3月19日在当事人处购买鲜乡村鸡的消费者退货,但当事人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鲜乡村鸡,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下,当事人排查鲜乡村鸡不合格原因养殖过程控制不严作为销售者,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督促供货商保障食品安全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是:一是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二是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三是建立进货记录或留存相关票据。2024年4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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