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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1-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广告宣传导向审查提示

广告宣传导向审查提示

各有关媒体、各有关企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全力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高度重视广告导向审查,严格规范商业广告宣传行为,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喜庆、热烈、严肃、庄重、团结、奋进的社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广告宣传导向审查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

二、不得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等,包括借机宣传各类伪造的“勋章”“奖章”“纪念章” “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三、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广告,包括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广告宣传。

四、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

五、不得在广告中宣称“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包括使用 “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六、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

七、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广告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九、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十、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暴力内容的广告。

十一、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内容的广告。

十二、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的广告。

十三、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宣扬极端宗教思想内容的广告。

十四、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十五、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

十六、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标志标识的广告。

十七、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以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广告。

十八、自觉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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