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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消委会

经研究,区局决定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


               长寿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的由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对公众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构成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

第二章  事件分级

第二条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对应以上四级产品质量事件发布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Ⅳ级以下情形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列入分级。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0以上人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危害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并有扩散趋势的;

3.涉及跨国或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的;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第四条  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但没有人员死亡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在多个区县造成危害,并有扩散趋势的;

3.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五条  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害,且没有人员死亡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在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造成危害,并有扩散趋势的;

3.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伤害,且未出现人员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2.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相关机构组成。

条  区局应急机构

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区局或市局下达应急处置指令时,区局应按事件级别和指令对应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报市局备案,由分管局领导直接负责,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局备案;

2)负责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3)负责向市局报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召开产品质量突发应急事件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局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负责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协调、部署和组织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制定有效对策,对所需的资源进行总体协调和保障;

6)协调和组织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7)向市局以及长寿区党委、政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完成政府、市局以及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条  日常办事机构

区局应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由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办案、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等内设机构组成。区应急办应将负责人、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等报市局备案。其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的应急处置的各项部署,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承办应急处置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3)建立并完善本局系统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4)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应急处置有关具体工作;

5)协调和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6)向长寿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条  应急专家咨询机构

在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从市局建立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中确定提供应急咨询的有关专家,必要时特邀有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第十条  技术支持机构

负责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相关技术机构成立技术保障组。

第四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产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并按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条  及时将辖区发生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建议、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进展情况报告政府和市局。

第十 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报告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初步调查确认突发事件成立后2小时内必须作出初次报告;对涉及或可能蔓延到其他地区的,还应通过市局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第十条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测结果、初步掌握的流向、已经产生的危害程度或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措施、控制情况、可能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和方式等。

第十条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事件的简要经过和处置意见、建议。

2)阶段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五章  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风险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管理和综合利用,及时研究分析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机制,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第十条  风险预警系统

根据风险监测数据,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以及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要及时分析研判,及时作出预警。

十九条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举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置

第二十条  先期处置

区局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第一时间搜集证据,第一时间实施控制,达到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施救,尽早查明原因,提供决策依据,减少事件损失的目的。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

1)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构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按照应急处置需要,区局、各市场监管所应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有关工作。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建现场指挥组、调查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和技术保障组。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调查处置组和技术支持组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组由应急办指派人员任组长,会同事件主要发生或发现地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承担组织、指挥、协调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在现场指挥组的领导下,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调查处置组区局和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置意见,控制事件发展;迅速立案查处,追踪源头,及时调查取证,查清涉嫌产品的原料来源,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对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对企业责令停产、限制销售,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监督召回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产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市场监管所和专家咨询组、技术保障组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应配合调查处置组开展工作。                              

4)专家咨询组为现场指挥组和调查处置组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指导,承担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指挥部提出消除危害和事件处置措施等决策建议和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5)技术保障组负责为现场指挥组和调查处置组提供技术保障,承担对事件涉及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抽样、封样及检验的工作,分析检测数据,预测事件后果,提出现场处置方案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有关实施工作。

6)分析评估

负责应急处置的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条  预案启动

负责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应在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基础上,研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的措施,报经局党组审定做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响应相应级别的决定。决定一经签发,预案立即启动。

第二十条  定级响应

对应本预案“1.5事件分级规定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级别,作出如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1级以上事件由市局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任组长,区局和相关机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区局按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局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局汇总报现场指挥组,由现场指挥组根据需要统一上报总局应急指挥部和市级人民政府,市局宣传处负责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2)其余事件由区局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相关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政府和市局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政府或市局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报请市局或政府,由市局或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地区或相关部门共同处理。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指挥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事件级别调整

应急办在收到阶段报告后,如发现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的情况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应当上报市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升事件和响应级别;反之,则降低事件和响应级别。

第二十条  后期处置

1) 应急终止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局应急办。市局应急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对整个事件处置工作全面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消除后,向本局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批准,该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结束。

2)总结报告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总结报经市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对于级以上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办公室根据汇总材料写出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经市局党组审核批准后,向国家总局、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 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分别做好应对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 要按本预案要求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处置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骨干力量,要随时准备参与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 用于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运作等所需经费,要通过预算予以落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二十九条  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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