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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4-19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9 月 8 日
重庆市长寿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有效处置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建立统一、规范、科学的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原则
本着以人为本、抢险先救人的原则,在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中要以人命救助为主,高效及时,救人排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安全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寿区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在长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成立长寿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办、区质监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交委、区卫计委、区人社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总工会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3 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2.3.1向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
2.3.2在发生较大级以上事故灾难或必要时向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及处置指令的建议,根据区政府区应急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2.3.3收集、掌握事故灾难的有关信息,研究决定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3.4协助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调度及调动警力、民兵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驻长部队救援力量,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4 各街、镇级指挥部基本职责
各街、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预案,对本辖区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救援处置。
2.5 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5.1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指导。
2.5.2 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牵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行动,负责向区政府和市质监局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情况,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理。
2.5.3 区公安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指挥事故灾难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
2.5.4区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或协调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负责信息收集、上报。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工作。
2.5.5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灭火抢救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故灾难现场抢险。
2.5.6 区卫计委:负责督促事故灾难所在医疗单位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级别启动《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件紧急救治预案》,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事故灾难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统计伤亡人员等工作。
2.5.7 区经信委:负责长输压力管道事故现场救援,参与事故调查。
2.5.8 区财政局:积极支持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对特种设备行业安全防范资金的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2.5.9 区人社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保险和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做好参保事故单位的赔偿事宜,及时向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善后处理情况。
2.5.10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和稳定,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权益咨询。
2.5.11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2.5.12区交委:负责配合区公安局做好对事故涉及区内普通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提供管制和疏导路线,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高速公路的有关事项,按指挥部要求调集交通工具参与抢险和救灾工作。
2.5.1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子预案。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按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程序,政府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相关部门调动抢险救援所需资源,救治伤员,控制事故灾难现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牵头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理,同时立即将事故灾难及有关应急救援情况上报区政府值班室,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2.5.1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后,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和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物资,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灾难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灾难调查。提供事故灾难善后处理支持,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2.6 专家组职责
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工作,为区政府应急委、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参与事故调查等。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分析评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和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结合气象、地灾等有关部门的预报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1预警信息处置
3.1.1.1 一般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处置
区质监局在获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30分钟内,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电话及书面通报,并书面报告市质监局、区政府,经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特急纸质文本和应急平台以及网络、电话、短信、传真、媒体等多种途径,第一时间向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进入一般事故灾难预警程序后,区质监局迅速启动本专项预案,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赶赴现场,并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应急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和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并做好信息跟踪及时向区质监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区质监局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上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决定是否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1.1.2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处置
区政府应急办在获悉有关特种设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30分钟内,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委主任报告,经区政府应急委主任同意后,区政府应急办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应急委的名义,通过特急纸质文本和应急平台以及网络、电话、短信、传真、媒体等多种途径,第一时间向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区政府应急办认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可能在全区、相邻区县或者将对市内、国内、国际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可以变更相应的预警级别,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向相邻区县通报。
进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程序后,区政府应急委迅速启动区突发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本专项预案,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并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应急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和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并做好信息跟踪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区应急办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1.2预警信息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应急办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委批准,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1.3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预警信息的,由区政府应急办责令其改正错误。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由区政府应急办,依照有关规定提请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1.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共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对于有关数量的论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事故(I级):红色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V级中的3、 4、5、6由区质监局发布预警信息,其余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市政府应急委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息由市质监局、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经市政府应急委审定同意,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
3.2 信息报告
3.2.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0分钟内电话向区质监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区质监局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纸质件报送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
3.2.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办报告突发事故灾难的具体地理位置和事发现场情况。
3.2.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在获知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后,有立即报告的义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4 接警信息的处置。区接警中心在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区政府应急办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预警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区政府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事故灾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30分钟内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应急抢险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突发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持续地向区政府应急办如实报告现场情况。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制订具体应急方案,通知有关应急队伍立即进入状态,并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接到报警信息后,依据本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事故分级参见3.1.4等级规定。
4.1.1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并逐级上报,由国家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并逐级上报,由市政府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和相关预案。
4.1.3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并逐级上报,由区政府应急委按照区级预案实施响应。
4.1.4 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区质监局启动本预案实施响应。各部门、各单位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5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无论事故级别大小,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和事件处置规范要求,第一时间作出初期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初步划定警戒区域,及时抢救事故现场人员,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4.2.1 区政府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区区政府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区质监局按有关规定市质监局报告;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由区政府及时告知区政府侨办、台办及外事部门。
4.2.2 发生Ⅳ级事故灾难时,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事故灾难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后,与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专家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卫生、环保、物资、财政等支援工作。
4.3 扩大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和基本应急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的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可能发展更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要即时报告区委、区政府来决定是否直接启动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应急响应程序,统一组织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报告重庆市委、市政府来负责处置。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先期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成立现场救援各工作组,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质监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交委、区卫计委、区人社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的为成员,组成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治安防范组、现场抢险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等有关单位、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接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报告;通知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情况;协调其他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负责文字资料和现场报告,组织宣传报道。
事故调查组:由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牵头,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直接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裁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原因。
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决定采取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迅速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街镇有关人员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的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现场和财产;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道路交通,确保抢险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场抢救组: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牵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单位和区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武警部队和参加抢险的各种救援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调集专业抢险队伍,提供抢险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勘察事故灾难现场,提供现场抢险技术方案,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消除危险泄漏源,安全转移类危险品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后勤保障组:由区质监局牵头,事故灾难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灾难单位和区财政局、卫计委、区交委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为抢险救援及事故灾难调查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提供抢险救援和事故灾难调查工作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设施、交通保障和提供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灾难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牵头,区财政、人社、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单位、保险公司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人员、伤员的救治、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区救援指挥部要协调好各种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5 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 善后处置
由事故灾难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牵头,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保障畅通,维护安全。
5.2 社会救助
事故灾难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国内外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者的理赔工作。
5.4 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撰写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5 情况通报
在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中,区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及抢险救援、故事控制等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办报告,并将区政府办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5.6 事故通报
事故现场调查组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重大、特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情况,待市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区救援指挥部如实向市事故调查组汇报事故的有关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市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
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7 新闻报道
区政府办要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媒体实施管理、协调指导。新闻报道要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稿件,报现场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指定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救援力量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安监、环保部门等队伍构成。实施应急救援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调集社会有关力量参加救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含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永川区、江津区、合川区等6个分支机构)主要职责:对事故特种设备提供各类数据;提供市级专家名单,参与相关技术分析和救援方案的制订;督促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其他应急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助工作。
6.3 救援装备及物资
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4 救援资金保障
区政府建立救援专项基金,保障救援工作的演练、增加救援专用设备和救援工作的必要经费。
6.5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二)拒不执行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安全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报警电话号码110,使广大市民都知晓。区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救援管理人和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现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懂得在发生不同等级的事故后,知道该做什么和怎么做,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习与更新
区救援指挥部每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实战演习。每次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救援指挥部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预案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8 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区质监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修订。
8.2预案公布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3 区域沟通与协作
区域机构的联系方式、协作内容与协议,参加区域活动的程序等。在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表述。
8.4 预案管理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的保障计划。
8.5奖励与责任
应参照相关规定,提出明确规定,如追认烈士,表彰奖励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
9 附录
9.1名词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爆炸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桥门式等起重机构造成的人身伤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