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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

渝长寿市监2026004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信传文旅(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5MA5U5DFT9A

住所(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凤山公园后门1#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2***8425

联系电话:152***3360    其他联系方式:138***6868                

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元明街9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经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20201012日以来,通过提供虚假的中华族谱大典编辑委员会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等相关虚假材料,分别于20201012日、20201224日、20221142025620日、2025716向长寿区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类型变更、投资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当事人股东及年报信息查询打印件、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中华族谱大典编辑委员会”等5家单位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通告》,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201012日、20201224日、20221142025620日、2025716日的变更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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