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3-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重庆鸽牌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案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长寿市监处字〔2023〕2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重庆鸽牌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61855G;

法定代表人:夏*;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内资)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制造、加工:电线、电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

一般项目:制造、加工:铜铝材、电缆料、电缆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9日,按照市级监督抽查计划,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鸽牌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绝缘电工导管进行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8月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4年3月9日成立,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从事电线、电缆、电缆配件生产销售业务。

该批次产品名称: 建筑用绝缘电工导管,规格型号:GY305-中型,由当事人于2022年7月27日生产,产品质量执行标准为JG/T3050-2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标准,共生产2000m;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将本批次建筑用绝缘电工导管拆包切割给检测机构48m,免费提供样品;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将本批次建筑用绝缘电工导管销售给长寿叶正中共1952m,单价为0.97元/m,0.97元/mX1952m=1893.44元,共计1893.44元,收款1893.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本批次产品违法所得共1893.5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0.97元/mX2000m=1940元。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向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申请检验并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夏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涪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2023年重庆市塑料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2220110005)和4名检验员工作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3.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3-51ZQ050513)、抽样单、抽样通知书、现场抽样图片、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抽样付费单、收款单、成本核算表、发货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 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检验合格报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隐患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在经营活动中,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建筑用绝缘电工导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长寿市监告字〔2023〕19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绝缘电工导管;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中缴款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